ISP 质疑音乐出版商的版权所有权。 WARNER BROS诉CHARTER

ISP 质疑音乐出版商的版权所有权。 WARNER BROS诉CHARTER

版权是授予新艺术表现形式创作者的一套专属权利。 在美国,当艺术家将作品固定在有形媒介中时,艺术家将获得版权。 这意味着,当画家画一幅画,摄影师拍照或歌手录制一首歌,他们被授予版权,他们的作品。 版权赋予艺术家根据原创作品复制、分发、表演、展示、传输和创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

美国版权局是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是美国官方机构,负责维护美国的版权注册记录。 当作品固定在有形媒介中时,新作品的创作者将获得版权,但版权登记强化了版权所有者对作品的要求,并授予版权所有者额外的权利。 这些权利之一是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侵犯版权的权利。 要维护侵犯版权的诉讼,原告必须表明他或她拥有有效的版权,而被告实际上复制了作品。因此,版权注册是起诉侵犯版权的先决条件。

登记要求可能看起来平淡无奇,但一名被告正在将登记作为中央辩护。 在WARNER BROS.RECORDSINC.诉CHARTER COMMUNICATIONS,INC.,19-cv-00874(2019年D.C.CO)中,被告声称,由于原告没有正确注册其版权,因此应免除其侵犯版权的责任。

本案的原告是几家音乐出版商,他们声称被告应对被告客户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 被告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通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客户的行为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通常享有 DMCA 安全港豁免权,免承担第三方内容的版权侵权责任。然而,弗吉尼亚州最近判决了一起有利于版权所有者的案件,ISP,Cox通信公司,因导致侵犯版权而被判赔偿10亿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Cox被发现没有充分回应有关侵犯版权的报告,并失去了DMCA安全港豁免权。

本案的被告希望法院能适用DMCA安全港豁免权,但被告却继续攻击。 被告声称原告因原告的版权注册有缺陷而没有起诉侵权案件的理由。

原告将大多数录音注册为”出租”作品(”WFH”),这是原告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保护作品时选中的一个框。 为了准确无误,原告必须与创作作品的艺术家签订有效的雇佣协议。 被告审查了原告声称拥有所有权的6000多件作品中的110件。 在这110件作品中,被告声称其中至少有40件作品没有雇用协议的工作。

被告要求法院命令原告为本案中其余6000件作品制作雇用协议。 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一种拖延战术,但被告的论点是基于对法律的严格解读。 这将是有趣的,看看法院的决定,以及原告是否可以为6000多件作品的雇用协议制作作品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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