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O 是否需要解释为什么在分段间审查中某些内容显而易见?MERCK v. WYETH

PATO 是否需要解释为什么在分段间审查中某些内容显而易见?MERCK v. WYETH

专利是授予发明人有限时间内对发明权的政府垄断。 发明人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来申请美国的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必须证明发明是新的、有用的和不明显的。 如果美国专利局授予专利申请,发明人被授予使用机器进行销售和进口到美国的专有权利。 如果发明人以外的人行使专利授予的专有权之一,这称为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和禁止法院停止专利侵权,并可以起诉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公司进行赔偿。

专利授予后,仍须接受审查。 《美国发明法》引入了部分间审查,这是一种使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方法。 部分间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理事会 (PTAB) 进行的一项试验程序,旨在审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其依据是根据第 102 或 103 条可提出,且仅基于由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组成的现有技术。

分部审查是PTAB执行的准司法程序。 这意味着必须遵循某些手续。 其中一个手续是,PTAB的所有决定都必须得到证据的解释和支持。 如果PTAB未能正确解释其结论,则其裁决可能会由上诉法院撤销。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诉 WYETH LLC, 2018-2133 (C.A.F.C. 2019) 是一个案例,说明了当 PTAB 在决策中不完全解释其推理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本案的被告拥有美国专利号8,562,999,该专利涉及稳定多糖蛋白结合疫苗的配方。 本案的原告请求分段复审,理由是专利的所有主张都是显而易见的。

PTAB 发现除一项(索赔 18)外的所有受质疑索赔都不可申请专利。索赔18涉及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原告声称,两件先前提出的索赔18件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  PTAB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即根据现有技术,第18号主张背诵的表述是显而易见的。PTAB在其决定中明确规定了除了索赔18之外的所有索赔都是显而易见的原因。 关于权利要求18,PTAB指出,先前的《技术》没有表明合并是经过考虑、尝试和成功的。

联邦巡回法院发现,PTAB没有解决关于艺术熟练者是否会被激励将13种血清型组合成CRM197偶联,或者免疫原性的潜在损失是否会阻止精通该艺术的人进行这种组合的证据。现有技术没有披露这种组合,这一事实未能回答这个核心问题,鉴于董事会发现CRM197的使用与权利要求17中的7价结合明显,因此特别有必要作出解释,后者也使用CRM197作为唯一载体蛋白。

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PTAB关于第18号索赔的明显结论,并发回重审,供双方进一步审议关于(1)合并的动机和(2)对成功的合理期望,如果PTAB发现有足够的动机将成功预期结合起来,则还押候审,以待其再审议其他问题,如次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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