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局对“手持式动作捕捉装置”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不合规范。KEYNETIK诉SAMSUNG案

专利商标局对“手持式动作捕捉装置”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不合规范。KEYNETIK诉SAMSUNG案

一旦专利被授予,该专利就不能免于审查。 如果公众发现现有技术可以预见专利发明的构思或者相比之下该因现有技术显而易见,该公众可以要求进行当事方之间的审查(IPR)。  IPR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审判程序,以审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IPR只能基于与§102或103相关的理由提出,并且只能基于由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组成的现有技术。可以提交的证据仅限于符合§102或103规定的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及解释这些出版物的专家证词。在IPR的结论中,PTAB可能会宣布专利的全部、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因为只有在非常有限的理由下IPR才能成功,所以理解每个理由的确切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当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使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时,该发明就不能获得专利。 一项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取决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如何构造的。  在上诉时,权利要求的构造是根据 “最广泛的合理解释 “标准来审查的。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一种法律的确定,在基于内在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查,任何关于专利记录之外的事实的发现都要审查是否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KEYNETIK,INC.诉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2020-1270(C.A.F.C.2020)是一个PTAB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被认为过于宽泛的案例。
KEYnetik拥有美国专利号7,966,146 B2(”146号专利”),该专利总体上涉及使用加速度计来感知设备的运动,并将感知到的运动转化为指令。 本质上,它是一项关于晃动设备以使设备屏幕上的光标移动的专利。 该发明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设备何时 “进入睡眠状态”,以避免设备在用户口袋里时可能发生的无意输入。
SAMSUNG申请对’146号专利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理由是基于两个现有技术参考文献,该专利是显而易见的。第一项参考文献,美国专利号7,535,456(“Liberty”),该专利描述了一种三维 “指向装置”,允许用户通过 “精细模式点击 “或 “粗糙模式点击 “在显示屏幕上移动光标。 第二项参考文献,美国专利号6,847,351(“Noguera”),公开了一种 “指针定位方案”,该方案 “允许用户仅仅通过改变手持设备的方向来控制指针在显示屏幕上的显示位置,同时自动调整到手持设备的不同优选方向”。
PTAB认为,鉴于Liberty案,’146号专利比Noguera案明显。 PTAB将权利要求22中的 “睡眠命令 “解释为 “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用运动输入算法,使其无法将感知的运动转化为命令”。 然而,PTAB将该权利要求解释为意味着数据可以被设备收集而不采取行动。 PTAB还将权利要求解释为,睡眠命令是在 “命令执行后 “处理的,但两者之间没有时间限制。 本质上,PTAB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该发明不必进入睡眠状态,即使在睡眠状态下也会收集数据。
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PTAB对 “命令执行后 “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宽泛的,不符合发明的目的。当根据权利要求语言和说明书的上下文来解读时,最广泛的合理解释是明确的:在 “命令执行后 “发送 “睡眠命令”,要求从用户打算睡眠期开始前的最后一个 “执行命令 “到发送 “睡眠命令 “之间的时间很短,没有实质性的中间活动。由于PTAB基于其不合理的解释来确定其明显性,因此将知识产权发回重审,并指示其使用适当的解释进行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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