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TIME诉IANCU,数据压缩的方法缺乏创造性
REALTIME诉IANCU,数据压缩的方法缺乏创造性
专利权是授予发明的发明人的一组独占权利。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所有标准。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及创造性,则会授予该发明人一项专利。
然而,即使一项专利已被授权,它的权利也非固若金汤。社会公众可以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专利重审(IPR)。专利重审是在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审查程序,该审查程序根据《美国法典》102条及103条,并以现有技术或公开出版物为证据,重新审查授权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对于第一发明人先申请制的(FITF))专利,第三方(非专利所有人)在以下任一时间点提交重审的请求书以提起专利重审程序:(1)专利授权或专利再次公告授权的9个月后;或(2)若有授权后审查程序,则在该程序结束后。这些时间点并不适用于根据首次发明制度(FTI)申请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请求书提出初步的答复。如果请求人对任一项权利要求的质疑具有说服力,则可以进行重审程序。若重审程序已经提起且未在遇驳回事由,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将在1年内作出最终裁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在REALTIME DATA,LLC诉ANDREI IANCU,2018-1154(C.A.F.C.1199)的专利重审上诉案中,专利被无效。该案件中,原告方拥有美国专利No.6,597,812,该专利涉及一种压缩和解压缩存
储在计算机上的数据的方法。具体地,该专利涉及行程长度压缩算法和词典压缩算法。这两种算法系通过用较短的标识符替换重复数据以压缩数据。因此,像AAABBBBCCCCCCCAA这样的数据串将在行程长度压缩算法中压缩为3A4B7C2A,或者仅在词典压缩算法中压缩为STRING1。
Hewlett Packard请求对该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其理由是根据Nelson所写数据压缩教科书,该专利相对于美国专利No.4,929,946(属于“O’Brien”),并无创造性。对于该问题,原告专利应已知道该专利权不应该被授予。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在其最终的书面决定中说明,所有受质疑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中都是缺乏创造性的。
原告提出上诉,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种数据压缩的现有技术具有可以结合的动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联邦巡回法院认为O’Brien专利揭示了原告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Nelson仅用于证明O’Brien的专利是一种字典编译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只需了解作为公知常识的数据压缩教科书,就可以进一步了解O’Brien专利中的压缩算法,该专利技术没有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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