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ITC 根据飞利浦的投诉对 Fitbit 进行调查。
USITC 根据飞利浦的投诉对 Fitbit 进行调查。
专利是授予发明人一套专有权利。 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审查专利申请,以确保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授予专利,则授予专利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专有权。 如果非专利所有者的人试图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专有权之一。 专利所有者可以通过禁令提起诉讼,以阻止专利侵权,并因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获得金钱赔偿。
专利所有者可以行使的另一种选择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的联邦机构,对贸易问题负有广泛的调查责任。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裁决涉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案件,如专利。
如果专利所有者认为自己的专利被进口产品侵犯,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要求进行第 337 条调查。 第337条调查一经进行,将指派给行政法法官。 法官将进行类似于联邦法院听证会的听证会。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反第337条时,可发出禁止进口所涉产品的排除令,或停止和停止命令,或同时发出两者。 如果违反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它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处罚。
2019 年 12 月 10 日,飞利浦北美有限责任公司向美国ITC 提出申诉,指控其多项专利因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而受到侵犯。 申诉称,在进口到美国和销售某些可穿戴监测设备、系统和部件时,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侵犯了申诉人声称的专利。据说被侵犯的具体专利是美国专利号7,845,228(”228专利”);美国专利
第9,820,698号(”‘698专利”);美国专利号 9,717,464(”‘464专利”);和美国专利号9,961,186(”‘186专利”)。申诉人要求美国国际电信委员会发布有限的排除令,并停止和停止命令。
Fitbit 和 Garmin 是两家涉嫌进口侵权产品的公司。 USITC认为菲利普的申诉足够有说服力,调查337-TA-1190已经启动。 通过展开调查,美国国际投资调查委员会尚未就案件的案情作出任何决定。美国国际问题委员会首席行政法法官将案件指定给美国国际调查委员会行政法法官之一,后者将安排并举行证据听证会。《法新法》将初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第337条的行为;初步决定须经委员会审查。 这个案例的结果将特别引起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商的兴趣。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