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决定,不能授予人工智能发明专利。
USPTO决定,不能授予人工智能发明专利。
专利是授予发明发明人一套符合某些要求的一套专有权利。 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从而在美国获得其发明的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局将指派一名审查律师审查专利申请,并确定发明人是否有权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的一项要求是,申请必须以真实发明人的名义提交。发明人是任何对申请的一项或多项索赔的主题作出贡献的人。在许多情况下,不止一个人是发明者。即使某人没有与其他发明人或发明人同时参与发明,也可以将其命名为发明人。同样,一个人的贡献低于其他人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或她被提名为发明人。
即使发明人是在专利申请上命名的,但通常发明人不是提出专利申请的当事人。 许多公司要求其员工将雇佣期间创造的发明的所有权利分配给公司。 专利的受让人通常是提交专利申请并与 USPTO 通信的一方。 虽然实际发明人必须在专利申请上命名并签署一些文件,但受让人通常指导专利申请过程。
人工智能是当前的热门话题。 计算机科学家正在开发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以帮助财务决策、流量控制和库存管理。 问题就变成了,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可以提出一种论点,即人工智能可以命名为发明者,而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是受让人。 学者和哲学家们可以无休止地讨论这个话题,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局必须采取明确的立场,因为专利申请现在被申请用于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
2020年4月,美国专利局公布了一项请愿决定,解释根据现行法律,只有自然人才能在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 此事始于2019年7月,专利申请将发明人列为DABUS。 受让人是史蒂文·泰勒先生之一。 专利申请中还包括一份发明声明,声称该发明是由一家名为DABUS的创造性机器构思的,应将其命名为发明人。
USPTO 答复了提交缺失部件的通知,即申请中缺少发明人的合法名称。 泰勒先生请求对通知进行审查,要求作为无理或无效而腾空。
美国专利局最终得出结论,专利法规的措辞排除了机器被视为发明人的可能性。 例如:35 U.S.C. § 101 § 101 – 发明可申请专利: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发现任何新的和有用的物质,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可以获得专利,但须符合本标题的条件和要求。 美国PTO解释短语”谁”暗示自然人。 联邦巡回法院判例法加强了这一解释。
发明人长期以来一直是可申请专利的条件,专利申请必须明确要求发明人的姓名为完整。 由于专利申请没有将自然人命名为发明人,专利申请需要发明人,美国专利局的结论是,申请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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